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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6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6号潮州市华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平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0621792026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四益村双门坑自然村砾顶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4月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司“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四益村双门坑山石场年产10万立方建筑用杂砂岩开采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司“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四益村双门坑山石场年产10万立方建筑用杂砂岩开采加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4月4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6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参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环规字〔2016〕2号)24-3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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