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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0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0号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锡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7993708884地址:潮州市饶平县柘林镇东部潮州港金狮湾港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8月6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潮州港亚太通用码头一期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潮州港亚太通用码头一期工程项目码头临时堆煤场大部分煤堆未进行覆盖,临时堆煤场场地没有进行硬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44号)告知你公司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我局提交《关于亚太港口环保整改情况陈述意见》,陈述你公司已迅速落实整改的情况及你公司属于初犯,且没有被媒体曝光和炒作,不适用告知书中的自由裁量标准,要求从轻处理。我局案审会对你公司陈述情况再次审理,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属实,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现案件已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并参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环规字〔2016〕2号)21-1“当事人初犯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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