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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8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8号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198170119W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91号(1、3、4、5、6层)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8月2日凌晨,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东侧(凤新街道路段)的滨江华府商住小区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司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夜间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你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8月22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43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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