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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7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7号潮州市华粤织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55725936XE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北站一路(地号D1-5-3-1)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7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的部分除尘循环水通过溢流口排入雨水沟并排出公司外。经监测,你公司外排的除尘水及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外排废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证。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8月2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36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四、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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