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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4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4号潮州市协成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群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82354674N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安黄公路旁秋溪村山头园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7月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存在通过私自设立地上临时排污管道直接对外排放部分未经生化处理的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8月1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32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私设暗管行为的自由裁量比例计算,“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约处4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约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拾陆万元。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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