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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2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2号黄文伟(系潮州市湘桥区多乐米餐吧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102600206359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与南堤路交界处海博熙泰观潮阁11号和12号商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5月1日23时至2日1时,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潮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潮州市湘桥区多乐米餐吧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餐吧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你餐吧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16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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