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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11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11号陈敏(潮州市越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铁铺采石场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445121********5916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新利居委会吉春路1号6幢801房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6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负责的潮州市越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铁铺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负责的采石场在花岗岩露天开采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等证据为凭。你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11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8年7月4日你书面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2.7项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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