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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5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5号潮州市宝华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林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692410739X地址:潮州市湘桥区花园开发区(新洋路建行主楼)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群众投诉,2017年3月30日晚上,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边界噪声监测,发现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司经营的KTV排放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4月19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7〕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湘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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