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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2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2号潮州市泳升陶瓷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桂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83866360A地址:潮州市枫溪区上东埔村(面前片)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司智能陶瓷窑炉及自动涂装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生产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7〕2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第二十八条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2.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枫溪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枫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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