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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22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22号潮州市枫溪区梦陶陶瓷厂(业主:苏金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4WEAC113住址:潮州市枫溪区湖厦村老溪边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卫生洁具生产项目喷釉工序配套的废气喷淋处理设施没有运行,车间废气直接通过排风扇向外排放;废水处理设施闲置,生产废水超标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厂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7〕22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7〕1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于2017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出减少罚款的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我局对你厂作出的处罚裁量适当,不予减少。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参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2016年12月18日印发)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闲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及《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壹拾元,对上述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零五佰壹拾元。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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