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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17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17号丁实雄: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5630住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三房祠130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光明西路中段从事的陶瓷烤花生产项目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气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有效处理,直接通过烟囱高空排放,污染周边环境。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8月2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7〕17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7〕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17年8月3日向我局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书面申请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2016年12月18日印发)的有关裁量标准,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湘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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