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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6〕7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6〕7号潮州市下洲潮祥蒸汽压砖厂:法定代表人:卢贵祥工商营业执照:445102000006902地址:潮州市城西下洲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6年10月19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的1台2吨燃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在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内使用无烟煤高污染燃料。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6〕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湘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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