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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6〕6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6〕6号潮州市潮安区凤塘玉窖鹏光纸厂(业主:谢焕鹏):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724756460T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凤塘玉窖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正在扩建至年产量2万吨再生南金纸生产项目与2000年批复文件年产量600吨利用回收废纸生产南金纸生产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但你厂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6〕6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6〕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和书面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正。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潮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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