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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6〕1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6〕1号广东省裕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火堆工商营业执照:445122000021023地址:潮州市饶平县上饶镇茂芝工业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6年3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从事的年产1000吨烧结钕铁硼磁性材料生产项目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你公司的烧结钕铁硼磁性材料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正式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检查相片。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3月18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6〕1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和书面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湘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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