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撤字〔2018〕1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撤字〔2018〕1号潮州市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潮府行复〔2018〕42号)的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潮环责改字〔2018〕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18年6月4日作出的(潮环罚字〔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21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5号潮州市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鸿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4UYCUG1F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北关村龙空农场东侧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3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司位于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北关村龙空农场东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司在我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建设项目,项目向外界排放卫生间废水、厨房废水、洗车废水。以上违法事实有:2018年3月2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43号)等证据为凭。你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4月19日,我局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5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3号)告知你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2018年5月21日我局就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听证会情况,经我局审议认为,该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按照原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版本)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