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环境保护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2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2号王家钿(潮州市枫溪源达羽绒制品厂主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英塘宫前六巷5号2018年6月22日晚上,枫溪区环保分局会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联合区环境监察队、路东办事处根据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案件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对潮州市枫溪源达羽绒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负责管理的潮州市枫溪源达羽绒制品厂的羽毛、羽绒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作为该厂主管负责人你知情并应承担责任。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2018年7我局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30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22号),认定你违反了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根据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告知你行政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2018年8你向我局提交《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你厂羽毛、羽绒制品生产项目是于2017年10月1日前建成并投产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前,应遵循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而不能适用2017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我局案审委会议集体审议,认为根据《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潮环〔2018〕584号)精神,你厂羽毛、羽绒制品生产项目是于2017年10月1日前建成并投产的,应按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因此,我局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按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根据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未提及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