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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环函〔2019〕14号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区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为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气和噪声等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自主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实施之前,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三、已网上受理但未能在2018年12月29日前完成噪声、固体废物验收的项目,我局将依法组织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须由建设单位补充组织自主验收。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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