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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府〔2006〕21号关于修改《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潮府[1996]41号)作如下修改,请按修改后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设立必须经环保部门确认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定址、设计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定址、设计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第九条“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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