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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农农〔2023〕185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ZBGS-2023-54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珠海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9日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为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筑牢粮食安全防线,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和基层抓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完成省下达粮食大豆生产目标,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面积、产量不能掉下来”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粮食生产的工作安排,全面压实党委政府粮食生产责任,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持提效益、稳面积、稳产量,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二、扶持政策措施(一)实施粮食生产补贴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珠海市范围内直接从事水稻、玉米、番薯、马铃薯种植的农民(职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等。2.补贴范围:对种植水稻、玉米、番薯、马铃薯的实行补贴。3.补贴标准:水稻每造每亩补贴300元(市级补贴200元/亩、区级补贴100元/亩),玉米、番薯、马铃薯每造每亩补贴150元(市级补贴100元/亩、区级补贴50元/亩)。(二)实施种粮奖励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珠海市范围内直接从事水稻、大豆种植的农民(职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等。2.奖励标准:在现有粮食生产补贴标准上,对同一年度内早、晚两造连续播种水稻的,市级每年每亩给予一次性种粮奖励1000元,对于早造和晚造播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小的核算奖励。对于连片播种大豆1亩以上的,市级每年每亩给予一次性种粮奖励500元,每个地块每年最多只可享受1次市级种粮奖励,对于同一年度内两造(两茬)播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大的核算奖励。对于种植大豆作为绿肥的不予奖励。(三)实施村级粮食生产奖励1.奖励对象:完成粮食生产相关任务的村(居)委会。2.奖励标准:对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目标,落实撂荒耕地复耕任务、耕地“非粮化”整治任务和高标准农田管护任务,粮食生产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的村(居)委会,每村每年市级给予奖励1万元。(四)实施机械化插秧作业补贴1.补贴对象:珠海市范围内运用水稻机械化种植的农民(职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等。2.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每造每亩60元。(五)实施无人机植保作业补贴1.补贴对象: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水稻统防统治农用无人机植保作业方。2.补贴标准:每造补贴作业3次(其中:市级补贴2次、区级补贴1次),20元/亩次。(六)保障粮食生产用种安全强化水稻种子储备,坚决防范自然灾害、种源退化对粮食生产不利影响,提高粮食用种水平,增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市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用于储备水稻种子。三、其他要求(一)粮食生产各项补贴(奖励)拨付执行当年补贴(奖励)由下年度结算核拨,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公布。(二)以上补贴和奖励应当直接发放到补贴(奖励)对象。(三)如属代耕模式,由土地承包人或租赁人与代耕人签订协议,双方明确补贴(奖励)领取对象;对有争议的地块对象由村(居)委会明确种植者并出具证明,执行“谁种植谁领取”原则。(四)对不遵循农事生产规律,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不予认定。(五)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补贴(奖励)资格,2年内不得享受该项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六)各区可根据实际参照制定本区粮食生产扶持措施,提高补贴奖励标准,安排粮食生产工作经费。(七)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八)本措施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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