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3.江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责任清单)江府办〔2017〕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市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依托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我市的信息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的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1.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现有城市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点,加强站点建设,在市区新建1个路边站,在市区主要港口码头新建1个码头专题站,在新会区新建1个垂直监测子站,在蓬江区新建1个空气挥发性有机物专题监测子站。对江门市区城市站点位进行优化、调整。配合省继续提升超级监测站监测能力和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站监测能力,将机动车信息库与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联动,推进建设全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2.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现有监测断面基础上,配合省优化地表水监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布点。加强对产业转移园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的监测。在近岸敏感海域银洲湖建设浮标式自动在线监测系统1套。开展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监控。在全市范围设置约4个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市区建设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1个。3.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全市共选取103个农业环境质量监测点,2017年度开展对农业生产环境中土壤、灌溉水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调查及相对应的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调查研究。对全市102个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和180个省控点开展农业生产环境中土壤中重金属的监测调查。配合省开展多功能样品库的建设。4.噪声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城市区域和道路交通噪声环境监测布点,覆盖江门市区建成区。对原有噪声环境监测布点进行优化,到2018年,全市功能区噪声基本实现自动监测。在现有手工监测为主的基础上推动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5.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在蓬江或台山、开平新建空气Γ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1个,配合省加强全市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示范点。在重要农产品基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地区,配合省开展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6.生态监测网络。配合省建设卫星遥感监测监控中心,提升卫星遥感监测能力。配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以及重要河口、特殊保护岛屿、海洋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管。7.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市级重点污染源名单,并每年进行动态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级公开监测信息。拓展对机动车、船舶等移动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源,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统计。(二)集成共享,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8.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通过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9.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在统一数据传输标准体系的基础上,依托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信息统一发布的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各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要开放数据接口,建成汇集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海量数据的深入挖掘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10.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制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三)建立全市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11.建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更新完善全市主要大气污染源清单(区)域空气质量多模式集合预报系统、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评估系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可视化业务会商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发布各市(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强化污染较严重地区的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设全市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12.建立水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形成宏观与微观融合、质量与通量并举、人工与自动互补的全市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西江流域江门段、潭江流域干支流水体和大中型水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的水质监测与预警。13.建立土壤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水平。加强典型区域土壤重金属来源解析、土壤有效态监测、土壤可溶性毒物毒性监测,开展土壤污染物潜在生态风险研究。14.建立辐射环境预警体系。开展针对全市放射性风险源及敏感目标的详细调查,配合省建立分级、分类、分段的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体系。以核利用源为重点,加强核与辐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设,实现动态更新。15.建立生态环境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对生态保护红线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16.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四)加强联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考核问责机制。17.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完善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创新环境保护、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按信用等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相关信用等级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18.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制定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规程,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19.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技术支撑,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五)健全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20.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体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江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江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规章。按照统一的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增强各部门、各类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21.稳步推进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推进我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文件,规范人、财、物、业务管理。22.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在“十二五”达标建设基础上,结合区域布局因地制宜优化提升各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推进沿海市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监测预报预警、大数据分析等能力建设。23.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4.配合省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市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我市监测科技创新能力。25.深化粤港澳环境监测合作机制。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共同维护及优化粤港澳珠三角区域空气监测网络。三、保障措施(一)充分发挥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改革任务,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配合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订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有效投入。(三)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