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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2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简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根据上级部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实名认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二、全面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条例》实施后,未按规范化经营范围目录记载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时须全部使用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不再保留原有经营范围内容。申请人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前应通过“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查询系统”查询、转换本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表述并记载在申请文书中。三、实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备案的,可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见附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四、实行登记联络员制度《条例》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增设登记联络员备案事项,联络员主要负责市场主体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有关信息。五、衔接过渡期有关问题《条例》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注册登记。《条例》实施后,有限公司可不再设置公司秘书,衔接过渡期内,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秘书备案材料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未提交公司秘书备案材料的,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提交。衔接过渡期后,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秘书相关材料的,登记机关可收取材料,但不再办理备案。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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