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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源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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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1年9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及依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不断完善征地社保政策。2008年在全市建立征地社保制度;2011年将征地社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实行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资金来源问题;2015年按省基层治理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分配政策,将滞留在各县区人社部门征地社保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划拨至被征地村集体(乡镇)账户,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征地社保资金未落实到人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通知》。二、主要内容(一)调整了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根据粤府办〔2021〕22号规定,将现行“以人筹资”改变为“以地筹资”,即每次征收土地,按征收土地面积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定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的原则,经测算,确定我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为“每次征地时,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8%筹集征地社保费”。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局定期统计公布,目前为5.05万元/亩。随经济社会发展,当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超过10万元以上时,按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征集比例。(二)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根据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职责。具体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保手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三)明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和时间要求。为做好新旧政策平稳衔接,《通知》规定本通知实施后的征地项目按《通知》规定实施,实施前已完成征地社保审核的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要求各县区要妥善处理好本通知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原政策执行过程中大量资金未分配到人问题,要求各县区在2022年8月底前将《通知》实施前已获批项目留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及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费全部分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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