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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预警信息传播方式选择“其他”的,请在备注中说明具体途径。)江府办〔2017〕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县(区)级预警发布平台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市、县(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为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渠道,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第三条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市(区)级人民政府通报。第四条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同级人民政府认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第五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通过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首次接入预警发布平台的,需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授权后,方可接入同级预警发布平台。第六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研判,并负责制作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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