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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王南健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结合《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工作要求,我市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一、对适用期已过、制定目的不能达到、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22份文件;已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65份文件;不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已经办结的46份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24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已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20份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17份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4份文件;部门管理职能调整或者需要按照新的文件执行的6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2),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后予以执行。三、对需要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177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目录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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