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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意见》政策图片解读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一、文件背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现对(江人社发〔2014〕32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有关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作出调整。二、主要内容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一)普通病房床位费(含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限额标准由原每天35元/床调整为每天45元/床。(二)工伤职工入住医疗机构开设的非抡救特需病房的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通病房床位费支付限额标准支付。(三)无菌隔离以及危重工伤职工抢救的住院床位费调整为: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每天270元/床、层流洁净简易病房床位费每天95元/床、监护病房床位费每天67元/床、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每天70元/床、特殊防护病房单人间床位费每天124元/床。三、有效期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意见》明确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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