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7月1日颁布《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以下简称《条例》),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对《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8〕12号)进行了梳理修订,形成了《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8〕12号)自2018年3月份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促进我市有效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7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实现了我国政府投资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颁布实施,根据省有关部署和对标我市建设国内一流城市的新要求,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的有力工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惠府12号文在实施过程中不尽完善的地方,我局对惠府12号文进行重新梳理修订,进一步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我市政府投资效益。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在修订过程中,我局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经验,全面梳理了惠府12号文中条款,重点总结梳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要围绕着政府投资领域的规划和计划、审批环节、变更程序、建设管理与监督、明确责任等方面进行修订,既突出我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发挥的计划引领作用,又强化发改部门对项目审批管理全流程统筹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修改:(一)调整适用范围,文件名称更改为《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我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文件一直使用《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名称,管理范围适用于市级财政和各县(区)财政投资项目,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省级财政投资项目,我们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只限于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县(区)的管理办法。因此,我们将《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更名为《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二)强化计划引领,增加制订“市级财政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工作内容。我市近两年大力开展“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强化项目的规划统筹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对项目统筹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该项工作在全省是走在前列。因此,我们修订《办法》时,在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的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中增加了有关“市级财政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内容,包括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申报的三年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和审核,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印发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突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引领作用。(三)规范审批流程,强化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管理的全流程统筹作用。一是在项目审批方面,明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核报。第三章“审批”第十三条规定了上报投资项目的两个途径:通过“三年滚动计划”统一上报,这一部分项目已明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统筹组织核报;在“三年滚动”计划外的,规定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二是项目变更方面,在简化审批程序基础上明确需上报市政府的变更事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核报。第四章“变更”第十九条规定:项目除原本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三种情形外,原则上禁止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同时,将单项变更审核程序分层级:增加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变更增加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三是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作优化修改。1.第五章“建设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总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才须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2.第二十六条规定,参照省的做法,规定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总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3.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直接审批;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评审,其中总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召开专家评审会。(四)明确责任追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第六章“责任”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九条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四个层次处罚规定。(五)删繁就简,大幅压缩文件内容。根据近期中央和各地关于精简压缩文件要求,我局在修订《办法》的过程中,将原《办法》中的第三章“审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提供必要申请材料等内容删除和精简,使文件更加简洁。删除的内容将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有关配套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确保审批项目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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