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有效性:失效
珠金府办〔2018〕19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各局办,驻区各单位:《金湾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8日金湾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的实施办法?为加快我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和聚集,提升建筑业企业的营收和纳税能力,不断增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区域竞争力强的建筑业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金湾区,从事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交易平台、工程咨询等建筑业相关的独立法人企业。第二条?产业扶持企业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后开始计算,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其在区年度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100%额度给予奖励;第三年度,按其在区年度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7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第四年,企业可依据金湾区现行的“总部企业相关政策”申请认定,并按照其奖励标准给予上一年度的扶持,资金按年拨付。(以上扶持资金包括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企业如在当年6月份之前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的,按第一个自然年计算;6月份之后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的,则根据下一个自然年企业的财政贡献情况开始计算奖励额度。第三条?办公场地企业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后第四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或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企业;营业额达到0.5亿元以上或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建材交易平台、工程咨询、城市规划等建筑相关行业企业,依企业申请,可根据企业在区年度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最高予以50%金额奖励,用于在金湾区内购置办公场地。此项奖励与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政策在同一个自然年度不能重复享受,如企业同时具备施工和其他领域资质则按施工企业标准实施。由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总部用地在营业额或产值统计在金湾区的前提下,营业额或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或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依企业申请,金湾区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协助企业获得用于总部建设的用地(获得用地后企业需与金湾区另行签订《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企业需承诺自获得用地开始十年内不得迁离金湾区。第五条?资质晋升对企业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的施工企业(含直接落户我区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企业资质晋升为甲级、乙级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类企业(含直接落户我区的甲级、乙级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该类奖励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得迁离金湾区。第六条?资质增项对施工类企业资质增项成功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第七条?资金用途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需明确用于本单位在金湾区内办公场地购置或租金补贴、建设、装修等,其中40%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第八条项目支持支持在金湾区注册的央企及下属独立法人机构依法优先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第九条?管理与罚则企业在申报、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奖励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的,将取消扶持资金发放,并由区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已发放支持资金及利息,取消其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四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区招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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