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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现就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Ⅳ车用柴油。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粤Ⅳ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三、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四、市经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加强对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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