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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茂府通〔2009〕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了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关于在汕头等13个城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II车用成品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09〕18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逐步推广使用符合“粤III”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粤III”标准车用成品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和DB44/346-2006《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二、我市将分两个阶段推广使用“粤III”标准车用成品油。第一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使用符合“粤III”标准的车用汽油,过渡期为2个月。第二阶段,开始推广使用符合“粤III”标准的车用柴油,第二阶段的推广使用时间另行通知。三、自2010年1月1日0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逐步开始销售符合粤III标准的车用汽油。2010年1月1日0时起至2010年2月28日24时止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的汽油置换期。从2010年3月1日0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将不得再销售低于粤III标准的车用汽油。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标号后加注“(III)”字样标识,并于2010年2月28日前全部完成标识更新和汽油油品置换工作。五、“粤III”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II”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六、市经贸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加强对“粤III”标准车用成品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七、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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