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市区部门区域道路通行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5日 政策文号:茂府通〔2012〕6号 有效性:失效
(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12月26日起,逐步实施限制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通行的措施。现公告如下:一、从2013年1月27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市区以下区域通行:茂名大道以西、站前路以北、红旗路及高山路以东、官山路以南区域(不含上述道路)。为方便市民出行,在限行区域内经检测合格的国Ⅱ标准公交车辆暂不实施限行。二、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26日为宣传教育期。在此期间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暂不予处罚。从2013年1月27日起,对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三、本公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四、本公告所指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五、本公告所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可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机动车行使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当地环保部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免费申领;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可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到当地环保部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免费申领。特此公告。茂名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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