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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地围蔽围墙相关管理工作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政策文号:茂城管通〔201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建筑工地围墙的管理,强化临时围墙的美化工作,促进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建设工地围蔽围墙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内在建工地的施工围蔽围墙建设除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其设置还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二、封闭建设工地的施工围蔽围墙必须经过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建设。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和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建设施工围蔽围墙的,还需要征得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经过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建设施工围墙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缴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非经营性)。三、建设工地施工围蔽围墙属临时建筑,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施工围蔽围墙。四、施工围蔽围墙建设不能擅自损毁城市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围蔽围墙外不能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五、占用城市道路建设施工围蔽围墙的,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占用。六、为美化环境,市区内在建工地的临街施工围蔽围墙可以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主要内容为:城市风景、历史文化、人文风情、生态环保等公益广告、墙体文化,开发单位或承建单位自身企业形象广告。未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批准同意,工地围墙不得擅自设置商业广告。七、建设工地施工围蔽围墙的公益宣传广告由建设单位制定方案,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核备案,才能实施。八、建设工地施工围蔽围墙广告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责任主体要经常检查工地外墙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显示不全、陈旧、污浊、损毁、变形、脱色、肮脏等情况,应及时恢复或更换。九、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建设工地围墙美化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墙体文化作品文字不规范、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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