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茂名建筑集团建筑实业发展Z有限公司转制有关问题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函〔2008〕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你公司《关于茂名建筑集团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转制的请示》(茂国资司请〔2008〕3号)收悉。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函复如下:一、同意茂名建筑集团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该公司若涉及国有、集体股权转让,必须严格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你公司应及时将股权转让情况向市财政局书面反映,并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市财政局应把好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二、茂名建筑集团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干部、职工因身份转变而需支付补偿金、社保费及职工安置等,由该公司自行负责解决。具体由该公司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衔接,严格按规定执行。三、茂名建筑集团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职工安置问题由你公司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你公司必须认真履行主管职责,确保不留任何遗留问题。二OO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改革函抄送: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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