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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区域和行政处罚审批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4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茂南、茂港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改革发展要求,落实属地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关于严格执行土地动态巡查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9〕36号)、《印发茂名市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1〕88号)精神,现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区域和行政处罚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一、取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市直重点管理区域设置,原设置为市直重点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由辖区职能部门负责。二、茂名盆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由辖区职能部门负责。三、茂南、茂港区实施大部制后,辖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由辖区职能部门审批,不再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各辖区职能部门要按责任区域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大案要案进行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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