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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6年茂名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茂名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6年茂名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茂府管〔2016〕12号各区、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粤府管〔20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今年10月份在全市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全面贯彻国家、省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促进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为实现省、市“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服务。二、任务目标按照市、区(县级市)联动、加强指导、依法监察、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选取21家公共机构开展现场节能监察,其中:各区、县级市各负责3家(分解情况见附件),具体选取对象由所属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负责6家。三、监察对象、方式和时间(一)监察对象。全市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监察方式。采取抽查、督查和实地察看等方式。(三)监察时间。2016年10月。具体监察时间由节能监察机构另行通知被监察单位。四、监察内容(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1.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2.报本级(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3.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1.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用能系统操作规程;2.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3.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1.检查计量器具安装使用情况;2.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3.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4.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5.按规定及时向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四)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和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1.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2.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措施。(五)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1.按照标准配备并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2.按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六)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1.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2.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五、工作要求(一)各区、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察任务。本次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对象,重点是2015年综合能耗较大的学校、医院,同时兼顾其他类型公共机构。本次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完成情况,列入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二)市直(属)各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本次节能监察,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本通知的监察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提前准备好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能源消费台账等相关材料。有下属公共机构的部门,如教育、卫计、人社等,应通知下属机构参照执行,以便于综合汇总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三)本次公共机构节能监察,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进行核查,核实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四)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公共机构,由本级节能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五)11月10日前,各区、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监察情况书面报送到茂名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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