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6〕28号 有效性:失效
(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21号)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设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从该项目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地人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具有行业行政性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劳动者工资。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到人社部门领取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5%,一次性将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金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到人社部门领取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见附件1),与开户银行、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各方留存一份。第九条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将该建筑工程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表》。第十一条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见附件5),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签发《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7),银行办理退还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手续。施工过程中,工程停工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原施工企业存储的资金,留存专户,继续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第七至第十条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工资台账,建设工程工资台账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人社部门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工资保证金:(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以上;(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工资;(三)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工资;(四)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拖欠工人工资后已经无法联系;(五)经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认需提取工资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量及时支付工程款,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违法事实的,依法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逾期未支付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人社部门负责,住建部门协助,确定工人劳动关系和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见附件3)和《工人工资发放表》。开户银行应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人工资发放表》从工资保证金专户划拨相应金额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人社部门。建筑施工企业与工人存在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未发部分,引导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支付欠薪工资后,人社部门向建筑施工企业下达《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见附件4),督促其补存。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逾期未足额补存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第十八条承建工程项目已竣工或交工验收,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凭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竣工退场公示材料等,填报《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见附件6),交人社部门。第十九条人社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社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7)。开户银行应在接到《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和利息并销户。公示期内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察:(一)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三)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定期在本系统门户网站公告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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