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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赋予市级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事权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赋予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事权事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已经市政府十一届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协调,做好交接。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交接工作。《目录》中的事权由原实施单位通过委托方式分别交由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原实施单位要根据《目录》,与管委会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事权实施范围和要求,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相关单位要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事权事项目录后20天内完成交接手续,并报市政府备案。二、提高能力,规范运作。原实施单位要针对下放的事权,加强业务培训,协助管委会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操作规范,帮助管委会工作人员尽快熟悉业务。管委会要加强事权承接能力建设,落实下放事权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并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下放的事权规范、高效运行。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管委会要依法依规行使各项事权,并承担相应责任。要按茂发〔2013〕16号文要求,建立用权责任制,实行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原实施单位对委托事项的实施实行日常检查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管,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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