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2月01日
有效性:失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雷于蓝市长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区(含开发区、港区、风景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住户,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门前三包”是指在责任单位、住户门前划定范围,由其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良好的责任(简称“三包”,即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秩序良好)。(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做到地面无纸屑、烟蒂、痰迹、瓜果皮、废弃包装物、油污等各类垃圾及积水;墙面、门窗、招牌、橱窗、装潢、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阳台等无积尘及杂物;无乱挂乱贴、乱刻乱画;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二)包绿化管理: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绿化管理,绿地和人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破坏;不得在树木上悬挂放置未经批准的任何物品、标语。(三)包秩序良好:门前责任区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占乱挖、乱停乱放车辆等。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住户,有围墙的,从临街侧围墙外墙根至人行道侧石以内;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侧石以内。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以内。第五条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店铺“门前三包”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已租借的,原则上由承租者负责。产权所有者与承租者应将“门前三包”纳入租赁合同,并载明其责任。承租者未尽责任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住户责任区域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承担。第六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是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规划、公安、交警、工商、市政、环保、卫生、房管、园林、爱卫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抓好“门前三包”的落实。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和区公安、工商和环卫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落实“门前三包”。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与所属范围的责任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负责对市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察,并执行市城管办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门前三包”中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门前三包”采取自包、代包的办法。自包是指责任单位自行负责。代包是指责任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委托环卫、园林、保安等专业队伍承包,并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各农贸市场、大型商场、综合性酒店、娱乐场所必须聘请环卫、园林、保安专业队伍,担负起“门前三包”职责。第八条各责任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承包单位,均应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指定1名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门前三包”。第九条各责任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和承包单位负责“门前三包”的责任人,应尽职尽责、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对违反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劝阻,对不接受教育劝阻的,要通知城监或公安等部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对“门前三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第十一条“门前三包”的自包单位、承包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的义务和职责的,由市、区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经查实,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雷于蓝市长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区(含开发区、港区、风景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住户,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门前三包”是指在责任单位、住户门前划定范围,由其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良好的责任(简称“三包”,即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秩序良好)。(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做到地面无纸屑、烟蒂、痰迹、瓜果皮、废弃包装物、油污等各类垃圾及积水;墙面、门窗、招牌、橱窗、装潢、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阳台等无积尘及杂物;无乱挂乱贴、乱刻乱画;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二)包绿化管理: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绿化管理,绿地和人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破坏;不得在树木上悬挂放置未经批准的任何物品、标语。(三)包秩序良好:门前责任区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占乱挖、乱停乱放车辆等。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住户,有围墙的,从临街侧围墙外墙根至人行道侧石以内;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侧石以内。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以内。第五条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店铺“门前三包”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已租借的,原则上由承租者负责。产权所有者与承租者应将“门前三包”纳入租赁合同,并载明其责任。承租者未尽责任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住户责任区域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承担。第六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是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规划、公安、交警、工商、市政、环保、卫生、房管、园林、爱卫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抓好“门前三包”的落实。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和区公安、工商和环卫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落实“门前三包”。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与所属范围的责任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负责对市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察,并执行市城管办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门前三包”中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门前三包”采取自包、代包的办法。自包是指责任单位自行负责。代包是指责任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委托环卫、园林、保安等专业队伍承包,并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各农贸市场、大型商场、综合性酒店、娱乐场所必须聘请环卫、园林、保安专业队伍,担负起“门前三包”职责。第八条各责任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承包单位,均应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指定1名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门前三包”。第九条各责任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和承包单位负责“门前三包”的责任人,应尽职尽责、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对违反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劝阻,对不接受教育劝阻的,要通知城监或公安等部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对“门前三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第十一条“门前三包”的自包单位、承包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的义务和职责的,由市、区城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经查实,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