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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经济功能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电白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茂名市经济功能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做好衔接落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以下称委托机关)要与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称承接单位)完成事项的交接工作,完善委托手续。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委托事项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委托机关要将委托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一并移交,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承接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委托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编办备案。对取消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原委托机关要与原承接单位办理事项取消委托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委托事项,防止事项办理出现脱节和监管真空。原承接单位要及时将在委托下放期间已审批的许可事项相关资料移交原委托机关。对没有委托依据和委托手续的许可事项,管委会不再实施后,市、区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实施许可和加强监管。二、规范审批行为。委托机关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承接单位完善有关事项的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帮助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要克服“一放了之”的思想,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帮助承接单位接好、用好事权。承接单位在委托范围内,要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要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报备制度,要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委托机关并向社会公布。要将委托实施事项统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审批标准化,优化办事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三、健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事权下放监管制度,委托机关要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委托事项实施情况,及时指出承接单位审批行为的存在问题,帮助承接单位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坚持“谁许可、谁监管”原则,承接单位要通过整合内部资源、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加强监管力量,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四、明确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委托机关和承接单位法律责任。对承接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由委托机关对外承担名义上的法律责任,承接单位承担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支付赔偿等实质的法律责任。五、抓好督促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对事权下放工作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和承接单位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进展落实情况。市编办要做好事权下放工作的跟踪指导,组织开展事权实施情况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委托下放事项清单的建议,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电白区政府应参照市的做法,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实际向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委托下放部分县级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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