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肇府〔2003〕47号 有效性:失效
(此文件于2017年11月30日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中的资金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一、贷款对象:(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已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下列人员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的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二、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三、贷款条件:贷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实体,并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二)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三)有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可行性项目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贷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个人和家庭负债适中,在贷款所在地有城镇常住户口;(五)能提供可变现的有效抵押(质押)物或信用反担保,也可采用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为第三方担保;(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贷款程序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一)申请人向担保机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带备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到其户籍所属居委会盖章确认并签署推荐意见。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推荐意见;(三)申请人将居委会同意推荐的申请表及资料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其盖章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四)申请人将以上资料及申请表提交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担保审核意见;(五)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要向其说明理由;(六)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即与申请人、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小额贷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第四条贷款额度与期限(一)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组织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三)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提出延期,在担保机构按经办银行规定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五条贷款利率与贴息(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办法另行制定)。(三)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洗衣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清洁卫生、残疾人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第六条各方职责(一)经办银行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贷款,并会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对贷款资金使用特别是微利项目贷款实际用途、项目、经营状况及借款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二)担保机构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要及时做好担保基金的资金安排,开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按担保基金的使用进度,安排好资金的拨付。(三)社区服务机构(居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对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推荐审核。(四)借款人责任:1、保证贷款申请有关资料的真实性;2、严格按贷款合同指定用途使用贷款;3、按期还本付息。第七条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管理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本暂行办法执行时间从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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