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限制性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3年04月24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2003]15号 有效性:失效
(此文件于2017年11月30日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促进二手房交易,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2003年3月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放开房改房上市,取消各单位关于服务或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房改房的规定或协议。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购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二、取消《肇庆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肇府[2000]3号)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程序(二)项中“原产权单位加具意见”的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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