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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4年12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场地,包括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以及主要供单位、住宅区内部使用的专用停车场(库)等。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等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停车设施管理的资金投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人民防空、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支持引导成立停车服务行业协会,推动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服务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第六条停车设施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民生、社会共享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停车设施管理协调机制,按照统筹安排、分类施策、先城市建成区后全市域覆盖的工作思路,逐步推进停车设施管理高质量发展。第七条市、区(县)城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是,市本级专项规划已覆盖的区,不再重复编制规划。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相关成果及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市、区(县)城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维护保障和智能化建设管理,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服务专业化的格局。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优先考虑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综合考虑弹性年期出让、出租或者先租后让等新型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市场、景区、住宅区等周边区域,供应土地用于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公共停车设施,实施城市更新时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在不影响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学校操场以及人防工程等场所地上空间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第十条经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利用政府存量土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经产权人同意,可以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设置,可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停车设施管理协调机制审定,不再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按要求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停车设施通过技术改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道路周边停车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以及相关设置规范,依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统一道路停车泊位标志、编码和标识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住宅区、景区等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夜间、周末、法定假期的限时段停车泊位,明确停车时间和停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划定限时长的机动车临停快走区。第十三条鼓励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区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协调有关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第十四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停车设施资源普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市城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制定平台管理、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和停车数据接入技术指引等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和开放共享,汇集停车设施分布、车位数量、使用状况、停放时段和收费标准等停车设施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停车引导、车位共享等便捷停车服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应当配建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鼓励其他停车设施配建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第十五条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于停车设施投入使用的十五日前向城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本办法施行前已投入使用但未备案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管部门办理备案。停车设施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车设施依法停止(暂停)使用的,管理者应于变更或者停止(暂停)使用的十五日前告知备案的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托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备案工作实行管理,汇集相关停车设施信息。停车设施备案管理的具体制度由市城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停车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协同推进停车设施科学规划、高效管理和便捷服务。第十七条因大型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通知相关管理单位和城管部门。第十八条公共停车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专用停车设施由管理者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停车供需情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他停车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等原则自主确定。第二十条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依法制定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规范停车服务,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停车管理制度,依法文明有序停车。第二十一条市、区(县)城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对违反停车设施管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途径,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做好处理和反馈工作,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市、区(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制定停车设施信用评价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的《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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