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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1年1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为推动“放权强区”、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区(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将434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直部门在区(县)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承接机关”)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承接机关应当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一、抓好衔接落实,确保调整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接得住。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承接机关完成调整实施的事项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机关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二、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调整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放得下。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的事项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省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省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机关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解决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定期对调整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三、创新服务方式,确保管得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将承接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机关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承接的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四、本决定所附目录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本决定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2019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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