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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协《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交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6〕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学技术协会《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交流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人才的成长,积极支持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直企业科协、镇区科协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市政府同意,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交流专项资金。为保证东莞市科协学术交流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东莞市科协学术交流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东莞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科技社团”)、市直企业科协和镇区科协开展的科技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论坛(以下统称“学术活动”)。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科技产品开发、期刊、出版学术专著和论文集等不属于本办法资助项目的范围。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一、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召开的学术会议,研讨内容目标突出,事关国计民生,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反映科技前沿领域及学科发展趋势,体现学科之间综合交叉,有前瞻性、导向性、创新性;
 三、结合我市行业或区域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而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
 四、能够将学术活动与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紧密结合,得到政府、社会等有关方面关注的会议;
 五、能充分体现“双百”方针、鼓励学术争鸣,讨论比较深入,学术成果明显的学术活动;
 六、着力促进青年人才成长的学术活动;
 七、具有一定规模和权威性的综合性学术会议。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的学术活动其正式代表或参会者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名。对于高水平、前沿性的国际性、全国性或专业性很强的学术活动不受本条限制。 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五条  申报单位于每年4月30日前申报资助项目,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原则上申报数不能超过3项,每项申请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6万元。第六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东莞市科协学术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受理的时间内将《申请表》和相应的申报说明材料寄送东莞市科协学会部(学术交流部),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申请表》可从东莞市科协的网站上下载。 第四章    评议与审批第七条  由东莞市科协学会部(学术交流部)负责受理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的申请、组织评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八条  市科协学会部(学术交流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对申报内容反映的申报资格和形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学术交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九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东莞市科协向申报单位发出《东莞市科协学术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通知》,并将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给项目单位。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按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科协学会部(学术交流部)将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适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计划时,应及时向市科协学会部(学术交流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项目单位因故不能执行项目计划,应及时向市科协学会部(学术交流部)提交书面报告,并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科协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认真撰写项目总结、会议纪要,代表名册和文集,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将上述资料送交市科协学会部(学术交流部)。第十五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市科协二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东莞市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科协学术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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