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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强全市典当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关于加强全市典当行业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商市经贸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典当行业管理的意见(市经贸局)  近年来,我市典当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作为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典当业在为人民群众救急解难、缓解中小企业短时资金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定程度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但典当业发展中也隐藏着一些问题,如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销赃洗钱活动、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群体事件等。为加强对全市典当业的监管,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典当行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能  市经贸局是我市典当业地方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地方典当业进行监管,建立规范、公平的典当业市场秩序;市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相应的监管工作。  二、严格市场准入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省经贸委制定的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加强新增典当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典当行变更管理。特别是与典当行数量、布局及与行业发展规模密切相关的特殊变更事项,包括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区迁移住所、增资或者减资后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典当行调整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典当行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规范年审工作  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要按照省经贸委的布置,按时间、按要求做好典当行的年审工作。  四、加强执法监督  (一)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典当行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经贸局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完善典当制度  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典当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收当手续,避免出现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防范利用典当业进行销赃洗钱不法行为。典当人典当财物,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典当财物产权证明,并保留副本:  (一)典当金银手饰,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典当家庭电器、手机、相机等,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发票或收据。  (三)典当摩托车、汽车,必须持行车证、附加税、养路费、保险单正本、车船税、车辆登记证(由2001年11月购车起)、户口簿、车主身份证(及典当人身份证)。  (四)抵押商铺,必须持房产证(或商铺有效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  (五)典当机械,必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机械来源等证明文件。  (六)房地产抵押典当,必须持房产证、土地证(含共有权人的房产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抵押登记,其手续可参照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手续进行。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与其市值比例不高于30%、当期不超过90天的,其价值可由典当人与典当行协商确定;否则,其价值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六、依法追究责任  典当行违反国家商务部《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按该办法有关罚则进行处罚;不按本《管理意见》操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降低年审级别、不予通过年审等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典当行通报批评、建议降低年审级别、不予通过年审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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