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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1〕35号

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
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
合理引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尤其是冷链系统、配送中心、信息中心、检测中心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盘活闲置的市场资源。鼓励和引导我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大户与省内外主要农产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确保我市“菜篮子”供应稳定,主要产品不脱销、不断档,防止供应短缺问题发生。
二、降低农副产品经营成本
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推行和完善“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新型购销模式,定期举办专卖场对接洽谈会、产品展示推介会,为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使批发市场与基地、加工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全市范围开展“菜篮子”生产成本、流通成本调查,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  
三、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低保群体为主的困难对象发放慰问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完善和落实学生食堂补贴,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低保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达到440元/月,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适时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感受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和力度,严格控制民用燃气(包括液化气、天然气)、城市公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停车场、物业服务、学校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涉及民生的价格上调。在贯彻落实东江水务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措施的同时,严格控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升幅度。
五、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加强市场检查,重点维护粮、油、肉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六、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密切跟踪居民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及时预警重要商品价格异动。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和生活必需品供求、价格变动的正确信息,引导合理消费,稳定社会预期。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
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粤府〔2010〕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大力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受自然灾害影响,农副产品价格一度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加大了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生产
(一)严格管理蔬菜种植用地,稳定并适度增加全省蔬菜种植面积。扩大全省大中城市郊区常年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加快建立一批现代化蔬菜生产基地。切实抓好冬春蔬菜和速生蔬菜生产。
 (二)落实农业补贴政策,大力支持粮食生产发展。扶持省内产粮、产菜、产猪大县(镇)和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禽畜养殖基地建设,以及规模化蔬菜种植基地的大棚建设。
 二、稳定和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
 (三)适当扩大蔬菜批发市场建设规模。支持省内32家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在全省中等城市规划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批发市场。各地应按居民人口和消费规模,合理布设集贸市场,增设零售摊档。
 (四)鼓励珠三角地区与农副产品主产区建立农副产品产销定向合作,保障重点消费区域的市场供应。
 (五)落实省、市、县三级储备粮油规模和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组织国有粮企增加粮油商品库存。主产区要完善糖料蔗与白砂糖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及时调整糖料蔗收购价格和二次结算比例,协调好糖农和制糖企业的利益关系。
 三、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
 (六)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优先安排电煤运输。做好成品油生产、调运、投放和储备工作,增加柴油产量和投放量,重点保障中心城区、交通要道、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客货运输枢纽的用油需求。全力做好电力供应保障,优先保障重点城市、重点扶持产业和城乡居民、医院、学校、农业生产等重点用户的用电。
 四、降低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成本
 (七)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全省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含次票);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
 (八)立即开展规范整治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工作,降低收费标准并实行备案管理。认真检查取消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政策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清理和调整省立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发挥农副产品骨干企业作用。扶持大型集贸市场与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流通企业的“场地挂钩”、“场场挂钩”,以及大型连锁超市、农副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超对接”,在农副产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时,各地可在大型集贸市场或超市建立直销门店,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肉菜等农副产品。
 五、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加强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必要时实行流通差价率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和交易行为。在集贸市场全面推行明码标价。迅速开展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检查。重点查处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变相涨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十一)全面核查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严厉打击无证照收购、超范围收购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组织开展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查。
 (十二)在全面清理大宗电子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加大电子交易市场保证金监管力度,发现有异常大宗交易量的重点跟踪检查,及时依法处理。
(十三)尽快出台定价成本监审地方性法规。尽快制定重要农副产品价格分类管理办法。
 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十四)开展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对与城乡居民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粮油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价格,实施全方位监测。分别在生产、流通和零售环节合理分布价格监测点,及时采集和公布零售最高价、最低价和平均价。加强蔬菜等商品的成本调查,适时发布农产品流通成本信息。
 (十五)加强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走势的分析和预警。逐步在各县建立“农产品价格直通车”。强化农村价格信息员和大型集贸市场价格信息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正面的舆论宣传引导,及时澄清不实报道,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七、完善稳定价格应急处置机制
 (十六)必要时启动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临时干预。遵循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较快上涨、部分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显著上涨,并给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带来较大影响时,根据省应对价格异动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实行临时干预措施。
 (十七)制定出台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处置办法。因自然灾害给农副产品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时,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调运,保障供应,稳定价格。
 八、做好特定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十八)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对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分别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放城乡低保价格临时补贴,由省财政按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伙食补贴,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九)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十)出台一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价格惠民措施。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尚未实施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暂缓出台。除国家和省部署的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外,其他新提价项目一律从严控制。
 九、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重点扶持规模化蔬菜种植基地大棚建设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冷库等储备设施建设,以及在农副产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时,对在大型集贸市场或超市建立直销门店和调运农副产品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投放市场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
 十、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设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菜篮子”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的协调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二十三)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价格调控监管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国发〔2010〕40号文和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将于12月上旬组织督查组赴各地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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