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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上)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上)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环〔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于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对我市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镇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二、各镇区要按照珠江整治计划的要求,抓紧落实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特别是南畲朗流域、石马河流域沿线各镇,必须加快进度建设,尽快改善东江水质,提高饮用水源达标率。  三、市市政部门要加快市区垃圾处理厂、市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建设,提高市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  四、市环保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全市大气污染控制规划,尽快关闭、搬迁城区电化公司生明电厂等一批污染大户;市交通、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机动汽车尾气的检测和治理,提高汽车尾气达标率,改善市区空气质量。  五、市林业、文化部门要在2003年底前划定一批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市级的风景名胜区,提高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六、各有关部门对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要给予支持,充实环保队伍实力,提高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环保能力建设得分率。  七、市环保、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加快建设市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中心,争取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环〔2003〕125号各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要求,我局拟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2.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三年五月二十日附件一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组成(共10项指标)一、环境质量指标(35分、*33分)(一)城市空气质量(12分)(二)水环境质量(15分、*13分)(三)城市声环境质量(8分)二、污染控制指标(共23分)(四)烟尘控制区覆盖率(4分)(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4分)(六)危险废物处置率(5分)(七)总量控制指标(10分)三、环境建设指标(21分、*19分)(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4分、*12分)(九)生态建设(7分)四、环境管理(共16分)(十)环境保护投资与管理(16分)*五、珠江整治责任书考核指标(4分)六、管理工作分(5分)注:“*”为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权重。附件二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一、环境质量指标(35分、*33分)(一)城市空气质量(12分) (二)水环境质量(15分、*13分) 1、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5分、*4分) 2、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5分) 3、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5分、*4分)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8分)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4分) 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4分) 二、污染控制指标(共23分)(四)烟尘控制区覆盖率(4分)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4分) (六)危险废物处置率(5分) (七)总量控制指标(10分) 三、环境建设指标(21分、*19分)(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4分、*12分)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分、*5分)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分) (九)生态建设(7分)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分)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4分)四、环境管理(共16分)(十)环境保护投资与管理(16分) 1、环境保护投资指数(6分) 2、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3分) 3、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3分) 4、环境监理技术能力建设(2分) 5、环境宣教与信息技术能力建设(2分) *五、珠江整治责任书考核指标(4分)六、管理工作分(5分)注:“*”为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权重。一、环境质量指标(35分、*33分)(一)城市空气质量(12分)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城市空气质量是指城市建成区认证点位测得的空气中污染物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包括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1)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4分)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认证点位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公式: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为j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m为监测点数目。(2)二氧化氮年平均值(4分)二氧化氮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认证点位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公式: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为j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m为监测点数目。(3)二氧化硫年平均值(4分)二氧化硫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认证点位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公式: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为j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m为监测点数目。2、计分方法城市空气质量计分权重为12分,得分为各污染物得分的总和,各污染物计分方法如下: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4 mg/ 时得4分,年平均值≥0.15 mg/ 时得0分,计分公式:2(0.15-X)/0.05 0.1≤X≤0.152+2(0.10-X)/0.06 0.04≤X≤0.10式中:X为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单位: mg/ 。二氧化氮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4 mg/ 时得4分,年平均值≥0.08 mg/ 时得0分,计分公式:4(0.08-X)/0.04二氧化硫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2 mg/ 时得4分,年平均值≥0.10 mg/ 时得0分,计分公式:4(0.10-X)/0.083、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的布设按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或上一级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2)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3)质量保证按《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4)数据有效性按照《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已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每日不少于18个有效小时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日均值,日均值的计算时间段为北京时间12:00至次日12:00;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应按实际监测天数填报;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均值。全市年平均值计算方法:先求单点的年平均值(时间平均),再求各点的年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除特别规定外,大气背景点监测值不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县级市、县有自动监测系统的执行上述数据有效性规定,未有自动监测系统的,必须采用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的方法监测,五日法监测无效;考核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或可吸入颗粒物,监测频率执行《广东省空气质量周报技术规定》的要求,即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要求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每日至少有18小时的采样时间;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全市年日均值由各监测点的年日平均值计算而得,不得采用由季日均值计算。由于没有Pm10数据,采用TSP数据计算得分后,扣指标分2.0分。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广东省空气质量周报技术规定》(二)水环境质量(15分、*13分)水环境质量主要考核三部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1、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5分、*4分)(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饮用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2)计分方法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80)/20式中:X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单位:%。* 已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本指标计分权重调整为4分。(3)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① 城市饮用水源地监测应包括所有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备用水源。② 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或支流,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③ 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④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未加氯)布设1点,不按取水井采样。⑤ 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⑥ 水源地变更管理程序:水源地变更应报告省环保局。2)监测项目、频次和方法① 地表水源: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共28项。必测项目10项:其中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8项:硫酸盐、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总氮(湖、库以N计)、铁、锰、铜、锌、硒、砷、汞、镉、铬(六价)、铅、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硝酸盐、硫化物,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并报告。各有关监测站应在每月的上旬进行一次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需统计在内并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检验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执行。② 地下水源:监测23个项目,必测项目8项:其中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5项: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下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并报告。各有关监测站应在每月的上旬进行一次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需统计在内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3)评价方法评价方法按省政府即将批准的方法为准,以下仅是参考方案。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Ⅲ类水质评价。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按各水源地达标水量之和与取水总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则在按点位监测项次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出该水源地的达标水量后,按上式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各水源地取水量采用上月数据。(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2、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5分)(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区标准衡量,得到的各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某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不同水域该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某水域某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相应各认证断面(点位)水质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某断面(点位)水质达标率为监测达标频次占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城市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城市管辖海域。“十五”期间城市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只考核下列四类功能水体:渔业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工业用水、景观娱乐用水。海水水质达标率按海水水质标准考核。计算公式: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计分方法1)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式中:X为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2)对于沿海城市,该项指标得分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得分之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Y-60)/40。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3)操作解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两部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指标定义城市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区标准衡量,得到的各类功能区的平均水质达标率。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按国家或省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单月上旬采样。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各功能水体的监测项目分别如下:渔业用水:pH值、氨氮、溶解氧、石油类、生化需氧量农田灌溉用水:pH值、汞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石油类、全盐量工业用水:pH值、氨氮、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景观娱乐用水:pH值、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粪大肠菌群(非接触性景观娱乐用水考核氨氮)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5)评价标准渔业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工业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一般景观娱乐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6)计算方法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率。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指标定义城市政府管辖海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城市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达标频次占认证监测点位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按国家或省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各地级以上市监测点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监测站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粤环〔2002〕69号)执行。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一年监测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悬浮物、石油类、汞、铜、铅、镉、砷、无机氮、生化需氧量、大肠菌群分析方法: GB/T17378.4―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 海水分析5)评价方法监测结果的评价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监测站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粤环〔2002〕69号)中规定的一、二、三类水质目标进行评价,评价标准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6)计算方法每个监测点位每次监测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则该点位本次监测结果不达标。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海域水质总的达标率。只有地表水监测点位或只有海水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城市,直接计算其功能区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既有地表水点位又有海洋功能区点位的城市,其达标率得分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得分之和,地表水和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计分权重分别为3分和2分。(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5)《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监测站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粤环〔2002〕69号)3、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5分、*4分)(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地区交界水域认证断面(点位)监测结果按考核标准衡量,监测达标频次占各认证断面(点位)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对无跨市河流或无需对跨市河流交界水质负责的城市(阳江、汕尾、汕头、湛江),该项指标考核入海河口水质达标率,计算公式同上。(2)计分方法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式中:X为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单位:%。已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本指标计分权重调整为4分。(3)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在交界水域两市交界处、多市共河段和入海河口处选择代表性好、易于分清责任、便于监测的地点布设交界断面,并经省环保局统一认定。有明确上下游关系的跨市交界断面由上游市负责监测,潮汐影响明显河段和多市共河段交界断面由省确定的地级以上市负责监测。入海河口断面由考核市负责监测。地级市交界水质考核断面见下表。未认定的交界断面(古封、都骑、上乡)和阳江、汕尾、汕头、湛江4个市的入海河口考核断面应于2003年8月底前通过省环保局的认定。地级及以上市环保局负责设定县(县级市)交界断面,明确考核目标。2)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① 交界断面采样频次为全年6次,逢单月上旬采样。入海河口断面全年采样3次,枯水期(3月)、丰水期(7月)和平水期(10月)各1次。潮汐明显影响断面每次采当天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② 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3)考核项目和分析方法交界断面考核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铅和镉,共11项。入海河口考核项目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汞、铅、镉、石油类和氯化物共10项。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4)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按断面控制目标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类别标准。5)计算方法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广东省地级市交界水质考核断面序号 断面名称 断面设置情况 交界断面认定情况 垂线×测点 河流名称 交接关系① 考核标准 监测任务 被考核市②1 赤凤 已有 已认定 3×1 韩江干流 梅州→潮州 Ⅱ类 梅州市站 梅州2 大衙 已有 已认定 3×1 韩江西溪 潮州→汕头 Ⅱ类 潮州市站 潮州3 江口 已有 已认定 3×1 东江干流 河源→惠州 Ⅱ类 河源市站 河源4 东岸 已有 已认定 3×1 东江干流 惠州→东莞 Ⅱ类 惠州市站 惠州5 石龙桥 已有 已认定 3×1 东江干流 惠州、东莞共河 Ⅱ类 东莞市站 惠州(右)、东莞(左)6 西湖村 已有 已认定 2×1 龙岗河 深圳→惠州 2005年前考Ⅳ类,2005年起考Ⅲ类 深圳市站 深圳7 上 已有 已认定 1×1 坪山河 深圳→惠州 2005年前考Ⅳ类,2005年起考Ⅲ类 深圳市站 深圳8 雁田 已有 已认定 1×1 东深供水渠 东莞→深圳 Ⅲ类 东莞市站 东莞9 水库 已有 已认定 1×1 东深供水渠 深圳→香港 Ⅲ类 深圳市站 深圳10 企坪 已有 已认定 1×1 观澜河 深圳→东莞 2005年前考Ⅳ类,2005年起考Ⅲ类 深圳市站 深圳11 高桥 已有 已认定 3×1 北江干流 韶关→清远 Ⅲ类 韶关市站 韶关12 石角 已有 已认定 3×1 北江干流 清远→佛山 Ⅲ类 清远市站 清远13 乌洲 已有 已认定 3×1 顺德水道 佛山≈广州 Ⅲ类 佛山市站 佛山退)、广州(涨)14 平洲 已有 已认定 3×1 平洲水道 佛山≈广州 Ⅲ类 佛山市站 佛山(退)、广州(涨)15 古封 已有 待定 3×1 西江干流 肇庆→云浮 Ⅱ类 肇庆市站 肇庆16 都骑 已有 待定 3×1 西江干流 肇庆、云浮共河 Ⅱ类 云浮市站 肇庆(左)、云浮(右)17 永安 已有 已认定 3×1 西江干流 肇庆→佛山 Ⅱ类 肇庆市站 肇庆18 古劳 已有 已认定 3×1 西江干流水道 佛山→江门 Ⅱ类 佛山市站 佛山19 下东 已有 已认定 3×1 西江干流水道 佛山、江门共河 Ⅲ类 佛山市站 佛山(左)、江门(右)20 六沙 已有 已认定 3×1 磨刀门水道 江门、中山共河 Ⅱ类 中山市站 江门(右)、中山(左)21 布洲 已有 已认定 3×1 磨刀门水道 江门、中山、珠海共河 Ⅱ类 珠海市站 江门(右、退)、中山(左)、珠海(涨)22 海陵 已有 已认定 3×1 东海水道 佛山≈中山 Ⅲ类 佛山市站 佛山(左)、中山(右)23 江口门 已有 已认定 2×1 鉴江干流 茂名→湛江 Ⅲ类 茂名市站 茂名24 石碧 已有 已认定 3×1 小东江 茂名→湛江 2005年前考Ⅳ类,2005年起考Ⅲ类 茂名市站 茂名25 塘口 已有 已认定 3×1 袂花江 茂名→湛江 Ⅲ类 茂名市站 茂名26 上乡 新设 待定 1×1 枫江 潮州→揭阳 Ⅳ类 潮州市站 潮州27 青洋山桥 已有 已认定 2×1 练江干流 揭阳→汕头 2005年前考Ⅳ类,2005年起考Ⅲ类 揭阳市站 揭阳注:① →表示有明确上下游的交接关系,≈表示潮汐明显影响的关系;②(左)表示只考核左测点,(右)表示只考核右测点,(涨)表示只考核涨潮,(退)表示只考核退潮。③中山与珠海前山河流域交界断面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环保局另文下发。(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城市声环境质量 (8分)城市声环境质量考核两部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4分)(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2)计分方法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时得4分;≥62 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4(62-X)/6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3)操作解释1)测点布设将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得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至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应尽可能地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若网格内企业、水面、空地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则该网格为无效网格。有效网格数必须大于200个(非国家直接考核城市、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大于100个),网格面积大小不限。布点方案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认定后实施。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2)测量仪器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一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声级涨落大于10dB(A)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3)数据有效性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4分)(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计算公式:式中: 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为第i条路段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Ii为第i条路段的长度,单位:m;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条。(2)计分方法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68dB(A) 时得4分;平均值≥74dB(A)得 0分。计分公式:4(74-x)/6式中: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3)操作解释1)测点布设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主、次交通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测点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长度不足100米的路段,测点设于路段中间。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厘米处。布点方案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认定后执行。2)测量仪器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一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测点(路段)测量20分钟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车流量。3)数据有效性监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在交通管制和突击性强化管理条件下测得的结果一律无效。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二、污染控制指标(共23分)(四)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4分)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食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烟尘控制区覆盖率=2、计分公式本指标分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方面计分。指标计分权重为4分。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计分权重3分,覆盖率达到100%,得3分;覆盖率≤30%,得0分。计分公式:3(X-30)/70式中:X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单位:%。清洁能源(≥0.7MW锅炉和窑炉)使用率分值权重为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等于30%,得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为0时,得0分。计分公式:X/30%式中:X为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30%时按30%计)。3、操作解释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其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5%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70%;否则该烟尘控制区无效。监测与统计(1)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消烟除尘设施、环境管理手续等。(2)新建烟尘控制区,对其区内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由环境监测站进行全部监测;上一级监测站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其排放的烟气黑度达标率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燃气锅炉和<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不测烟尘浓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要求于当年年底前,由城市政府批准创建烟尘控制区方案,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尘控制区标准和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我省的国家直接考核城市也同样按照这一规定执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市政府于当年年底前颁布管理规定、树标识牌。(3)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测一次,复测以单个烟尘控制区为单元进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复测率要求达到100%。,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复测,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60%以上(≥7MW(10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每年必须复测),非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100%。上一级监测站随机抽测规定复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烟气黑度烟尘浓度抽测达标率。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必须100%监测;新建的<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并分别纳入该烟控区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4)新建烟尘控制区要求提供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含监测结果)、抽测报告、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测部门。5、相关技术文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3)《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委会1987年7月21日颁发);(4)《城市烟尘控制区验收、复查办法》(待发)。(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4分)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分为汽车尾气达标率和摩托车尾气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汽车(摩托车)年检尾气达标率与抽检汽车(摩托车)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汽车(摩托车)年检尾气达标率,是指汽车(摩托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市区汽车(摩托车)数占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市区汽车(摩托车)在用数的百分比。抽检汽车(摩托车)尾气达标率,系指抽检汽车(摩托车)尾气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抽检市区汽车(摩托车)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2、计分方法汽车、摩托车尾气达标率计分权重分别为2分,达标率≥80%,得2分;达标率≤50%,得0分,计分公式:2(X-50)/30+2(Y-50)/30式中:X为汽车尾气达标率,单位:%Y为摩托车尾气达标率,单位:%3、操作解释监测项目汽油车:CO、HC;柴油车:烟度;摩托车:CO、HC监测范围在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汽油车、柴油车、摩托车。对各种型号的汽油车、柴油车和摩托车全部(以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注册数为准)进行年检尾气检测,未检测的车辆按不达标计。应抽检的汽车总数规定为:市区在用汽车总数不足一万辆(含10000辆)需检测400辆以上;在用汽车数超过十万辆的城市,需检测4000辆以上,在用汽车总数在一万辆至十万辆之间的城市须检测在用汽车数的4%以上。抽检汽车按出租车、货车各占抽检汽车总数的20%,公交车占抽检车辆数的10%,其他车种占50%的比例进行;应抽检的摩托车总数规定为:在用摩托车总数在十万辆以下的,检测在用摩托车总数的2%以上,十万辆以上(包括十万辆)的,检测2000辆以上。监测频率每年监测一次。评价标准汽油车执行:《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3845-93);柴油车执行:《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93);摩托车执行:《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5466-93)4、数据来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监测部门。5、有关技术文件(1)《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2)《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3845-93);(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93);(5)《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54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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