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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园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6〕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财政局、国土局《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农业产业园的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发展水平、加快发展都市农业、建设生态绿城、促进农民就业,现就推进农业产业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6年开始,通过市、镇两级的共同努力,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园建设,重点建设一批面积规模大、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生活功能突出的市级农业产业园。通过建设农业产业园,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打造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平台,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使农业成为集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产业,使农业的经济、社会、生态功能得到全面的开发。
(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更好地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三)构建农产品安全生产区域,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为广大市民提供放心菜、放心鱼。
(四)有效延伸农业的产业链条,促进观光、旅游农业的发展,挖掘农业的文化内涵,为市民活动休闲、亲近自然提供场所,为建设生态绿城、文化新城服务。
(五)构筑农民就业创业的新载体和农民教育培训的新基地,带动农民就业创业,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要求
农业产业园建设坚持“合理布局、规划先行、一年初见成效”的原则。市级农业产业园将重点选址在一些农业比重较大、主导产业较突出、规划工作积极主动的镇区,尽可能与市域总体规划规定的区域绿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有机结合。
(一)基本条件
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土地规模合适。土地连片,能够统筹集中,总体规划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2. 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定位清晰,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品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 生态环境良好。土壤、水源、空气质量较佳。
4. 带动作用明显。与农民有利益联结关系,能够通过多种方式示范带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的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另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农业园区可以优先考虑。
(二)建设标准和主要任务
市级农业产业园要充分体现出“产业特色化、功能生态化、设施现代化”,并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 农田标准化。立足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园区内的耕地、果园、鱼塘全面实施标准化整治,使园区内的主要机耕路、排灌渠实现硬底化,其他机耕路桥等生产设施全面配套。合理划分标准化农田(果园)和鱼塘,实现田块方格化、鱼塘特色化。
2. 生产优质化。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通过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使园区出产的农产品至少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
3. 农田林网化。对园区内的主要机耕路进行两旁绿化,建设具有防风减灾、平衡生态、涵养水土、美化环境功能的农田林网,营造绿意盎然、和谐优美的田园风光。
4. 经营产业化。以园区为载体,引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结带动广大农户生产适销对路的优势产品,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紧密结合,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
5. 生态良性化。采用生态农业的模式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园区内物质能量的循环利用和经济生态的良性循环,使土壤、水源、空气的质量保持良好,使生态保持平衡。
三、申报审批
(一)初选
符合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园的基本条件且有意向建设市级农业产业园的镇区,原则上年初将设立农业产业园的规划设想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经过调查核实、筛选比较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之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申报
通过初选的镇区,以镇政府(区办事处)名义正式向市政府申请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园,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镇政府(区办事处)关于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园的请示;
2. 农业产业园建设总体规划,内容包括:农业产业园的基本条件、产业定位、功能设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筹资办法、效益分析等;
3. 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可的农业产业园总体土地利用规划图、各个功能区分布图、四至界限、方位座标。
(三)审批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城建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对有关镇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四、组织管理
市级农业产业园一般在第一季度确定。承担建设任务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与市农业局签订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书,对“资金配套、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竣工期限”等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在建设过程中,市农业局负责跟踪监督,协调有关镇区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财政局负责工程造价的审核和建设资金的发放。市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园区内的基础性项目。园区内凡是涉及市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投资预算须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工程材料须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农业产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求当年基本完成。年底,市农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园的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科学规划。把科学规划作为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将农业产业园建设,作为“十一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将农业产业园建设纳入全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镇区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为农业产业园划定专门用地,确保农业产业园不与将来二、三产业的发展产生冲突。同时,将农业产业园纳入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城市绿地系统,使农业产业园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障农业产业园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促进农业产业园建设与城市发展、生态保护协调一致。各有关镇区要精心组织好农业产业园的总体规划,确保农业产业园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二)实行保护控制。市级农业产业园的选址一经确定,即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除市政府批准之外,近中期内原则上不能改变土地性质,不能征占园内的土地发展与农业产业无关的二、三产业,不能在农业产业园内新开挖鱼塘。有关镇区要严格执行“四四二”的用地规划原则,为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园建设预留合适的空间。对于暂时未能列入市级农业产业园,但连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农田、果园、鱼塘,也要严格保护控制起来,作为农业产业园的后备用地,待条件成熟时再规划建设。
(三)给予财政扶持。2006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园建设,有关镇区也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市、镇两级财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高标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引进配备现代化的生产设施,以及推广标准化生产、建设农田林网等。市财政扶持资金适当向欠发达镇倾斜,并且按照园区的施工进度分期下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现代化生产设备的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项目
参考造价
市、镇分担比例
欠发达
镇区
发达
镇区
一般
镇区
砂石机耕路型标
准化农田(果园)
水乡、沿海地区
4500元/亩
市60%
镇40%
市40%
镇60%
市50%
镇50%
埔田、丘陵、山乡地区
3400元/亩
水泥机耕路型标
准化农田(果园)
水乡、沿海地区
9300元/亩
埔田、丘陵、山乡地区
8200元/亩
一般标准化鱼塘
3500元/亩
石砌塘基和混凝土护坡式标准化鱼塘
9000元/亩
8米宽水泥
主干道路
水乡、沿海地区
141万元/公里
埔田、丘陵、山乡地区
110万元/公里
8米宽桥梁
2万元/米
4米宽机耕桥
1万元/米
现代化温室大棚
350元/平方米
移动式自动化喷(滴)灌系统
1200元/亩
农田林网
7万元/公里
20千伏变电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100万元/个
(四)提供用地支持。首先,充分满足农业产业园的生产建设用地。对于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的,在园区内配套建设一定标准的机耕路(桥)、灌溉设施、温室大棚、管理用房、仓储用房、工具房、变电房、水电泵房、工人宿舍,都视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其中:园区内主干道路、桥梁的宽度一般控制在8米以内,一般机耕路、机耕桥的宽度控制在4米以内,都可以硬底化,确因实际需要可适当扩大,但主干路、桥不能超过15米,而且扩大部分的所有工程费用由镇区全额承担;排灌渠的建造标准报水利部门论证后确定,主、支排灌渠一般要求硬底化;温室大棚可采用钢架结构搭建,但不能破坏土壤耕作层;工具房、变电房、水电泵房控制在2层以内、7米以下,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工人宿舍集中统一建造,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0平方米以内,并按照每10亩配1人的标准核定用地总面积。园区管理办公室和仓储用房按实际需要配套,具体用地面积和建造标准由所在镇区作出规划,报市国土、农业部门审定。农业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建筑风格要新颖独特,与园区的景观协调配合,所涉及的用地,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园区内的生产生活配套用房应主要以临时建筑为主,可在所属镇区的城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次,允许在农业产业园区内适当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农业旅游业,以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园的功能,提升农业综合效益。着重扶持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产品流通用地,控制旅游休闲等经营性用地。园区内的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流通、旅游休闲等建设项目用地,须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国土部门审批,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园区内的永久性建筑必须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规划报建手续。除温室大棚、机耕路桥、排灌渠之外,园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规划总面积的5%以内。
(五)实施项目倾斜。今后,凡是国家、省、市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示范推广、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农业产业园实施。通过积极引导和重点倾斜,实现重大项目进园、科技成果进园、科技人才进园,促进农业产业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开展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园内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生产性和经营性项目以社会投资为主。有关镇区要树立经营园区的理念,一手抓基础设施建设,一手抓招商引资。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招商引资,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外国资本、龙头企业、专业大户进驻农业产业园,创办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加工基地,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投入”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建立“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使企业、专业大户成为农业产业园的经营主体,增强农业产业园的生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市领导为组长,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规划、海洋渔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农业产业园建设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有关事宜。承担农业产业园建设任务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园的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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