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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津贴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1999〕30号)规定,住房津贴标准应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考虑珠三角周力城市住房津贴发放情况并结合我市的实际,计划对符合领取住房津贴条件的人员提高每月住房津贴标准,具体是:普通干部380元,科级干部430元,处级干部490元,厅级干部630元,发放住房津贴时间为15年。至2005年12月底,市财政发放住房津贴人数为3690人,其中:普通干部2925人,科级干部590人,处级干部175人。按提高后的标准,市财政每年住房津贴支出1741.14万元(平均每人每月发放住房津贴393元),比原标准每年增加住房津贴支出221.4万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0元,详见附件二)。增加的住房津贴支出列入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解决。
三、执行时间
计划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住房津贴标准,若今后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努力使住房津贴和商品房价格变动情况相适应。各镇(区)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住房津贴可参照市的调整标准执行,住房津贴资金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四、做好提高住房津贴标准执行的衔接工作
为使住房津贴新旧标准的执行时间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妥善处理为各类人员的经济利益,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转业的干部职工,2006年6月底前的住房津贴按原来的住房津贴标准执行。200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转业的干部职工,按调整提高的住房津贴标准执行。2006年6月前按原住房津贴标准领取住房津贴的(包括一次性领取了15年住房津贴的),不按调整后的标准补发住房津贴。
(二)外地调入人员,2006年6月前由外市(或由本市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调入的,在原单位没有购买公房且没有领取住房津贴的,其调入后至2006年6月的住房津贴按原来的住房津贴标准执行;之后的住房津贴按新标准执行。
(三)已购买公房者,不能将已买的公房退还原产权单位然后申请津贴(婚前各购一套公房,婚后必须退其中一套公房者除外)。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按程序审批后批转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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