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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善后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善后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战略决策,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布置的任务。根据广东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善后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资[2005]61号)精神,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善后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清理工作暂告一段落。下一步工作主要是巩固清理成果,妥善处理项目善后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国家严格控制投资的项目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果断措施,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项目坚决停止建设,不得变相立项和复工建设。请有关镇区、市直各单位将“停止建设”和“取消立项”的项目清理整改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  三、要严格把关,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复工项目的建设工作。项目复工建设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落实。对“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项目,落实整改措施补办有关手续后,对符合要求、条件具备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和省的项目,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审批权限在市级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复工建设。市将各镇区需批准复工建设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提交项目有关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15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有关镇区及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项目善后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停止建设”和“取消立项”项目的善后工作,尽量减少损失,防止出现社会问题。各镇区、各部门清理善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全市不符合要求项目情况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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