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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7〕83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置;如属不能移动的固定资产(水电设施、基建配套设施等),则与办公用房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四)搬迁单位与接收单位应做好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实物及帐务移交手续,由移交方填报资产移交表格,并提交有关原办公用房的产权资料,接收方进行确认,交接双方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和资产移交表格进行帐务调整。市财政局负责监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帐实相符。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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